中亚-乌兹别克斯坦外国投资法规和相关政策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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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和外贸部】

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为投资和外贸部、经济发展和减贫部、财政部。其主要职责如下:投资和外贸部负责执行统一的投资政策,协调吸引外资,与国际主要金融机构、外国政府金融组织合作,制定并协调执行统一的国家在外贸和国际经济合作领域的政策。经济和减贫部负责参与制定有利于改善乌兹别克斯坦投资环境的计划措施,包括改善促进投资活动和吸引外国投资者的优惠条件;根据领土和各领域发展计划,确定吸引投资的主要方向,参与制定和执行国家发展方案和投资方案,以确保国家经济在中长期内保持可持续发展。财政部负责协调外国投资者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投资活动中的金融及税务环节,研究建立良好金融环境吸引外资注入本国经济;参与拟定文件,审核本国政府吸引外国贷款,核算并监督本国政府接受外国贷款进账情况。

【吸引投资规定】

兹别克斯坦吸引投资的主要法律有:《投资和投资活动法》;《保护私有财产和保证所有者权益法》;《保证企业经营自由法》;《关于促进吸引外国直接投资补充措施》;《关于对<外国投资法>进行修改和补充的修正案》。除乌兹别克斯坦有关投资的法律之外,中乌两国还签署了《关于鼓励和相互保护投资协定》(1992)等。

 

【限制行业】

国家垄断行业,诸如能源及重点矿产品(如铀)开发等领域有股权限制,外资所占股份一般不超过50%;航空、铁路等领域则完全由国家垄断。2018年以来,乌兹别克斯坦招商引资力度进一步加大,对外资进入相关行业的限制逐步减少。目前,电力、石油天然气领域上游发电和油气开采对外资开放,国家输电网、国内天然气输气管网由乌兹别克斯坦国有企业垄断,不对外资开放。

【鼓励支持行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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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无线电电子、电脑配件、轻工业、丝绸制品、建材、禽肉及蛋类生产、食品工业、肉乳业、渔产品加工、化学工业、石化、医疗、兽医检疫、制药、包装材料、可再生能源利用、煤炭工业、五金制品、机械制造、金属加工、机床制造、玻璃陶瓷业、微生物产业、玩具制造等行业持鼓励支持态度,并给予免除法人利润税、财产税、社会基础设施营建税、共和国道路基金强制扣款及小微企业统一税等优惠政策。

1)农业。

乌兹别克斯坦不允许外资获得农业耕地所有权,但可以获得经营耕种权,鼓励外资进入农业领域,特别是鼓励对农业领域的种植、养殖、加工、包装、仓储、运输、出口贸易等全产业链投资,以其引进外国先进技术和管理理念,促进本国农业产业发展。按照用地时间的长短,征地方式分为临时征地和永久征地。临时征地:最长为3年。实际征地过程中,征地时间为1年,到期后办理延期。外国投资者可通过签署合同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使用土地的法人组织应按照合同向土地所有者支付费用。永久征地:用地时间为3-10年。10年之后需办理延期,办理方法同临时征地。不同的是,使用土地的法人组织应按规定向税务部门纳税,并到有关国家机关登记注册。在办理征地过程中,经常发生土地补偿费用之外的费用,土地所有人或农场主有时会索要更多的费用。如果所征用的土地处在城市,也会发生一些问题,如难以达成一致,则需签署补偿合同,得到政府部门审批。

2)林业。

乌兹别克斯坦政府不允许外资获得林地所有权,但可获得承包经营权,鼓励林业领域投资合作,2017年专门成立了国家林业委员会,主要负责合理利用森林资源、推广林业领域科技成果、积极吸引外资投资、发展生态旅游等。购买或租赁经营期限、附加条件等可参照农业耕地。

3)金融业。

乌兹别克斯坦允许外资对本国金融业进行投资,但不允许外资建立独资银行和保险公司,与当地金融公司建立合资企业所占股比不得超过50%,合资企业高管和管理层可由外籍员工担任,但所占比例亦不得超过50%。乌兹别克斯坦涉及金融业监管的法律包括《银行和银行活动法》《私有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障法》《关于外国银行代表处注册的相关规定》等。乌兹别克斯坦央行负责对本国商业银行和金融机构进行监管,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保险市场发展署负责对保险企业进行监督。

4)数字产业。

关于数字经济乌兹别克斯坦出台了《电子政务法》和《电子商务法》。《电子商务法》中要求电子政务平台应保证:提供完整可靠的信息;在符合技术法规领域相关法律法规的基础上收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交换信息;根据批准的电子政府服务法规提供服务;确保申请人安全访问涉及处理个人数据的服务;确保申请人能够向电子政务服务发送请求和接收结果。同时规定,民众有权:及时接收电子政务服务;接收通过各种交互方式(包括官网、电话、邮件等方式)获取电子政府服务进度;申诉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政府机构的决定,对相关官员按规定形式向法院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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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律数据库《银行和银行活动法》国家法律数据库《私有银行和金融机构保障法》国家法律数据库《关于外国银行代表处注册的相关规定》《电子政务法》中规定,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构有义务保证用于电子政务服务的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安全。

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关应采取必要技术措施,避免个人数据、国家机密以及其他机密信息被非法访问。储存在提供电子政务服务的国家机关信息系统和信息资源的个人信息的处理、传输和获取需征得申请人的同意。根据《电子商务法》规定,电子商务参与者有权将用于电子商务的报价放入信息资源中;通过电子商务合同买卖商品(工程、服务);将电子文档和电子消息储存在信息中介中。

卖方有义务在销售商品(工程、服务)时,遵守竞争相关法律并保护消费者的权益;依法储存电子文件和电子消息;遵守电子商务领域的标准、规则和规定。关于信息安全,《电子商务法》中规定,除非双方协议和法律另有规定,禁止将个人数据用于电子商务中合同以外的目的,转交给第三方。

 

5)文化传媒相关产业。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投资和投资活动法》,外资可以进入教育、广播电视、网络媒体等领域投资。根据《大众传媒法》,外资企业允许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办报纸、杂志、新闻社、电视台、电台、网站等,但不得以独资企业形式存在,传媒领域合资企业外资占比不得超过15%。大众传媒企业不得有损其政体和领土完整,不得宣传战争、暴力、民族和宗教仇恨、不得泄露乌兹别克斯坦国家秘密,不得从事触犯乌兹别克斯坦刑法的其他活动。目前,乌兹别克斯坦尚无关于文化产业的专业法律法规。关于文化领域的法律主要有:《关于利用和保护文物古迹的法律》《关于官方语言法》《电影法》等,主要涉及保护现有历史古迹,维护乌兹别克语官方语言地位,发展电影艺术,弘扬乌兹别克斯坦传统文化等。

【投资方式的规定】

1)股权比例。

根据乌兹别克斯坦现行法律,外国投资者可以设立合资企业、100%全资外资企业、获取私有企业部分或全部股份。符合以下条件的外国投资企业可视为再投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4亿苏4万美元)、外资份额不少于企业注册资本的15%

2)出资方式。

外国直接投资的方式可以是物质及非物质财富及其权益,包括知识产权;外国投资者向企业经营及其他经营方式标的投入外资的任何形式。

3)投资形式。

外国投资在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可以各种形式实现,包括:与乌兹别克斯坦法人或自然人共同设立的经营公司、合伙公司及其他企业,并持有法定资本;获得财产、股份及其他有价证券;投入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专利、商标、外观设计专利权、工业品外观设计权、商号及新技术、商业信誉;获得自然资源的租赁合同,包括勘探、开采、采掘或利用;获得贸易标的、服务领域、居所连同宅基地的所有权,以及土地(包括租赁的)及自然资源的支配和使用权。乌兹别克斯坦鼓励外国自然人投资合作,通常在所在区政府注册,需到外交部、社会保障部备案,备案后方可为来乌兹别克斯坦人员办理签证邀请和劳务注册等手续。

【外资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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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乌兹别克斯坦有资产交易国家委员会的相关法规,外国投资者主要通过以下3种方式并购乌兹别克斯坦企业或国有资产:

1)通过竞标方式获得企业的部分或全部股份;

2)通过塔什干交易所购买企业股票;

3)通过建立合资企业持有企业股份。

一般来说,外国投资者在出资购得乌兹别克斯坦企业资产(股份)的同时,还必须做出投资承诺,即在一定的期限内保证投入承诺的资金或先进的工艺设备。有时乌兹别克斯坦方会将破产或停产的企业以零价格出售给外国投资者,但投资者必须做出相应的投资承诺。

反垄断审查规定

乌兹别克斯坦境内反垄断相关的商业和金融活动主要法律依据是《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竞争法》,该法对于乌兹别克斯坦境内的商业垄断行为特性进行了认定和定义,并对一些可能涉及垄断的商业模式进行了规定,其中指出,不正当竞争即经营者或组织以违反法律和商业规则的手段实施经济活动并获取利益,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的行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竞争法》第13条规定,不正当竞争主要包括以下行为:

1)损害他人利益。

指将产品与其他企业的产品进行比较,通过广告或其他推广方式,突出自身产品的优越性,却不指出产品具体特点或参数,或提供虚假的特点和参数。

2)让人误以为是他人或其他企业的活动。

主要指在商品、商标以及包装上使用与其他企业相同或相似的商标或与其他企业相混淆的名称。

3)误导消费者。

主要指引导消费者误解其他企业的产品特点、性能、原产地、价格、保修条款等,复制其他企业产品的形状、标签、配色、广告方案等情形。

4)侵犯商业秘密。

指未经所有者同意,获取、使用并宣扬科技信息、生产信息或商业信息,其中包括商业秘密。

5指采取手段阻止其他企业产品进入商品市场或金融市场的行为。

乌兹别克斯坦国家反垄断审查部门为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反垄断委员会。根据乌兹别 克斯坦《竞争法》第17条规定,如要取得反垄断审查执法机构对经济实体的兼并、收购以及并购等交易的初步同意,申请人可以在任何公共服务中心或互动公共服务统一门户网站进行申请。 

【安全审查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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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兹别克斯坦暂未出台针对外资安全审查的法律法规,但是不排除在较短时间内出台相关规定的可能。

【基础设施PPP模式的规定】

1)政策法规。

《乌兹别克斯坦公私合营伙伴关系法》是PPP模式领域主要法规文件,2019225日颁布,共1044条。该法明确了公私合营伙伴关系定义、各部委职能和职责,发展公私合营伙伴关系主要目标,PPP协议期限(不少于5年,不超过49年)、实施领域、选择私人伙伴关系的基本原则、私人伙伴关系参与投标需准备的文件、投标要求、投标阶段的划分、签署PPP协议的要求等,是乌兹别克斯坦PPP模式发展的基础性法律文件。

2)主管部门

乌兹别克斯坦财政部公私合营伙伴关系发展署是PPP模式的主管机构,由财政部副部长兼任署长。该署的主要职责是,在公私合营伙伴关系领域执行统一的政策,协调各部委、经济实体和地方政府落实公私合营伙伴关系,包括制定具体的项目融资计划。乌兹别克斯坦投资与外贸部负责与私人合作方制定、谈判、签署投资协议。此外根据PPP模式项目的领域,该领域内主管部门也会参与项目的招标、签约以及实施。例如,能源领域内的PPP模式项目,主管部门则为能源部。

3)发展现状。

乌兹别克斯坦已公布采用PPP模式正在实施和计划实施的基础设施项目共计25个,总投资额约95.75亿美元,主要包括能源、交通运输、医疗卫生、市政工程、教育和其他。在乌兹别克斯坦开展基础设施PPP合作模式的外商投资企业主要有:来自沙特阿拉伯的沙特国际电力和水务公司(ACWA Power)、来自阿拉伯联合酋长国的阿布扎比未来能源公司(Masdar)、来自荷兰的石材城市能源公司(Stone city energy)、来自法国的Total Eren公司、来自土耳其的CENGIZ ENERJI SAN. VE TIC以及来自中国的辽宁立德集团等。

 

 

 

 

 

 

中亚-乌兹别克斯坦外国投资法规和相关政策介绍

乌兹别克斯坦主管投资及外国投资的机构主要为投资和外贸部、经济发展和减贫部、财政部。